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部)参评学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并对农、林、水、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5%的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条学习成绩要求:
1.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内均位于前10%,且无补考、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评选年度内,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内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时要求提交详细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校团委、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国家奖学金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申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同志、学院(部)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1.各学院(部)成立由学院(部)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教学办等部门负责人和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学院(部)评审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2.各学院(部)根据本学院(部)评审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各学院(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本学院(部)评审细则,按照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成绩排序,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学院(部)推荐学生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5.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对各学院(部)评审程序和推荐学生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学院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如发现学生、有关工作人员在申请与评审、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的学生,要勤奋学习,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合理使用所获奖励资金。各学院(部)要加强对获奖学生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多种形式,开展对获奖学生的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励资金,严禁平分、挪用、摊派等违规现象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学校授权学生处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政[2013]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