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解决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事件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引导学生自强、自立、奋发成才,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条享受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和金额: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二)因意外事件或疾病造成暂时性生活困难;
(三)学习成绩良好,无违纪行为;
(四)补助发放标准控制在2000元(含)以内。
第四条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推荐: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实际情况及其已享受资助情况,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确定困难补助学生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评定:学生处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临时困难补助发放手续。
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享受此补助:
(一)学习不刻苦,经常旷课、迟到,一学年内有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二)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校外租房等不良行为;
(三)对所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不积极参与。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获得困难补助后,生活铺张浪费,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发的补助资金;
(二)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获取困难补助,一经查实,追回已发的补助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