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学校学生处困难学生资助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困办)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用工单位(处级,下同)配合和协助助困办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助困办的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各用工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审核及报送勤工助学工资报表;
(四)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用工单位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学院、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用工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处助困办申报用工计划,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
第十二条设岗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
(二)有利于建设和谐校园,营造育人氛围;
(三)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四)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五)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七)“谁申请,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不得随意调岗、换岗。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及寒暑假期间的岗位。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岗位申报与核定
(一)固定岗位申报、核定工作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各用工单位于每年6月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助困办申报下一学年的用工计划,按要求填写《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说明所需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助困办,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接受再次申请;
(二)助困办将通过审核的各用工单位所设的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职责范围、劳动时间、酬金标准、招聘条件、招聘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9月初进行)等在学生处网页上向全校公开发布。学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网上发布的信息选择下学年适合自己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临时岗位必须在用工前向助困办提出申请。用工单位按要求填写《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说明所需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用工起止时间,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助困办。如未经申请,用工单位自行安排用工人员,岗位酬金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岗位招聘
(一)9月初,各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公示在网上的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职责范围、劳动时间、酬金标准、招聘条件及招聘时间要求自行安排面试,不得无故推迟或取消,否则视为放弃本学年用工计划;
(二)有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到各用工单位报名,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
(三)用工单位将面试拟录用的名单提交助困办,助困办审核后将录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在网上公示,用工单位安排其上岗。
第十六条各用工单位应积极支持、开展招聘工作,把好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在录用时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经用工单位与助困办协商,可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六章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责任与权利
(一)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由单位行政负责人专门负责,并指派专人具体管理岗位的申报、面试、录用、指导、考核等工作,切实加强勤工助学管理;
(二)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学生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三)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四)学生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退岗。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到助困办办理退岗手续;
(五)用工期间,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或明显不适应工作情况,用工单位中途不得随意解聘学生,每学年末自行解除聘任。
第十九条一个学生补得同时从事两份勤工助学岗位,毕业班学生原则上在最后一个学期不得再从事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各用工单位必须合理安排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值班,制定勤工助学值班表并接受助困办勤工助学检查组的检查。检查中如出现学生缺岗、空岗、无勤工助学值班表等情况,将视情况扣发酬金;如出现不配合检查等情况,将由用工单位自筹经费负责酬金的发放,并核减直至取消用工计划和岗位数量。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有空岗、缺岗、占用其他用工单位的申请名额时,一经举报,经查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用工资格。
第七章 酬金发放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以财务处出具的非营利性单位的名单为准)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以财务处出具的营利性单位的名单为准)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固定岗位酬金标准为150元/月。
第二十四条临时岗位酬金标准按照10元/天计算,每人每月临时用工酬金不得超过150元(寒暑假除外)。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每月发放一次,每月26日至下月3日间,用工单位根据学生考勤情况,填写本单位当月勤工助学酬金领取表,经用工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助困办。助困办以此为依据,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将整理好的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计划表报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将学生酬金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六条用工单位连续三个月未报勤工助学酬金领取表则取消本岗位,所产生学生酬金由用工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每学年出现两次以上因为工作不到位造成学生酬金不能正常发放,每学年从第三次开始,每出现一次减少下学年度勤工助学岗位数量的10%。
第二十八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守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勤工助学酬金领取表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河北工程大学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十项规定》(校党纪【2009】5号)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