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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2号),经2017年7月15日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将《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校政字〔2017〕14号)第五条第四款内容“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内位于前80%,一年级学生主要考虑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入校后的表现”修改为“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修订条款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
河北工程大学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