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心概况 | 中心通知 | 实验室介绍 | 中心环境 | 规章制度 | 教学大纲 | 资源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科研平台>>实验示范中心>>规章制度>>正文
校教〔2007〕5号河北工程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2007-01-11 21:26 陈爽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管好用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及当前市场经济变化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杜绝铺张浪费和损坏公共财产的不良行为,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经常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范围

第三条管理体制

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归口管理,实行校、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

1.教务处在主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外调的全过程管理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立项招标采购、分配管理、统计报表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购置和处理仪器设备。

2.院()要有专人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领用分发使用保管、维护修理报损、报失、报废、借用、事故处理等。手续要完备清楚,记录要健全可靠统计要及时准确,报表数字要迅速可靠。

3.实验室(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在实验室(教研室)主任领导下,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使用保养、维护修理借用调剂、报损报失等仪器设备使用全过程制定操作规程监督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室一级管理主要采用分类明细账卡片管理形式。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划分

1.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生产的专用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

2.单价不足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可不建卡片登低值设备账

3.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填入固定资产附卡,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价内

4.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应建易耗品账。

5.单价在万元以上及国产单价不满万元但国内比较稀缺,均列为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和技术档案。

6.单价在8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按照本办法单独建账管理。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作价

仪器设备的价值一律按原价值入账、制卡,如有下列情况者将增减其原值:

1.包装、运杂费、修理费不记入仪器设备原价值。

2.因加工、改造而增加其附件数量、提高技术指标及质量的仪器设备,应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减其价值。

3.成套仪器设备、毁损、拆除一部分零配件或增加某些部件,应按增减物资价值增减成套仪器设备的原价值。

第三章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制

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制,要以全校的总体规划和实验室的基本建设规划为依据,结合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的急需,经费的可能,先重点后一般而定。

1.申请购置设备要符合下列条件

教学实验必有教学实验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等科研任务必须有正式任务书或经学校正式批准签署的委托合同协议书等,所需生产任务必须有正式批准的生产计划。

设备经费和所需环境条件都已落实,并具可靠凭证

实验技术人员配齐(或有编制计划),技术水平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有培训计划)。

设备所需用的房面积(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已经落实,并能按期竣工投入使用

精贵稀设备成套大型设备专项任务投资设备必须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证申请书学的可行性(先进行、适用性、经济性、维修可能性等)论证院、处、主管长批准。

自制设备,订购非标准设备必须具备经过讨论领导批准的正规的设计图纸和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

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指标和价格切实查明,信息清楚,有生产厂家的意见。

2.符合以上条件后实验室(教研室)主任组织填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填报时要遵循一个实验项目一次投资,一次配齐的原则。表内项目必须详细填写清楚,经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实践教学科。

3.实践教学科将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组织召开本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排队,报主管校长审批,确定当年实验室建设项目。

4.实践教学科根据确定的项目,编制本年度设备购置计划。

第七条设备的购置

1.根据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院政[2005]57号),一次性采购设备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实践教学科与使用单位完成。

2.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审批。

3.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验收

1.实践教学科下设仪器设备中转库,原则上无大量库存,所有教学、科研设备首先进中转库。

2.仪器设备到库后,实践教学科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箱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入库单、验收记录、技术资料等制卡、立账,办理验收手续。

3.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一律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并交实践教学科。

4.仪器设备到货后,项目单位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天内;(2)国产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天内,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15天内。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用户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实践教学科。

5.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安装前首先应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6.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他们按规定时间到校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备忘录。

7.发现技术指标及功能达不到要求,仪器内部有严重损坏及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持质量检验记录报实践教学科,由经办人负责联系处理。

8.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九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第十条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应在校级管理部门建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有关院(系)、单位在设备抵校和研制完成后必须于15天内到实践教学科办理建账手续。

第十二条实践教学科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分类卡片一套精、贵、稀仪器设备管理档案一套。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科以黑卡片为依据,发货后红卡片由各院(保管,建分户账,要求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实验室领到仪器设备要与红卡片核对,卡是否相符,同时在实物的显著部位贴上设备编号标签,并登记好分类明细账。

第十五条校、院(系)、实验室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账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核对,保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实践教学科每年与财务实验室对账一次,将清查结果及时上报备案。

第五章仪器设备使用、保管

第十六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单价小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主要由院(系)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评,实践教学科组织抽查;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大于或等于10万元),实践教学科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检查、考评。

第十八条校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院(系)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本院(系)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九条要积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基金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经批准;单价小于或等于5万元的须经院(系)设备管理部门批准,集中报实践教学科备案;单价大于5万元,须经实践教学科审批。

第二十一条账卡登记齐全完整,账物相符,质量数量清楚随机技术资料(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图纸、验收单等)齐全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

第二十三条稀设备设有使用记录,时记录运转、维修、计量、改造等情况,并按时填送报表。

第二十四条文明整洁,仪器仪表按级存放,摆列有序。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拨

l.校内各单位互相借用设备按三级管理权限办理如有损坏和丢失,应照价赔偿。

2.稀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校内相互借用时设备技术负责人应随机操作和指导。

3.计量仪器不准外借。

4.私人不得借用仪器设备(教师必备的除外)。

5.借用设备必须办理手续,认真负责,严格交接,记录使用情况。一般仪器设备借往校外仅限短期借用(不超过两个月)并必须经实践教学科办理登记手续。

6.仪器设备的调拨,由实践教学科统一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校内调拨需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负责人到实践教学科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校外调拨设备,必须由设备和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外部调拨手续。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院(系)办理清点交接手续。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维修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己动手搞维修。有条件的院(系)可以建立维修组。院内各单位开展修理活动,在完成本院维修任务的前提下,也可以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仪器设备的维修有计划地进行,维修前要填写维修报告单,包括维修内容、要达到的技术指标、维修经费的落实及维修技术力量等,报所在院(系)。修理完工后,院(系)要组织鉴定验收,并保留维修、鉴定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九条计算机附件管理

   1.新增计算机机内部件(包括内置外部设备),单价大于或等于200元,须按固定资产附件进行管理。

   2.新增计算机外部设备,单价小于800元,按新增机内部件的相同办法进行管理;单价大于或等于800元,需单独建立固定资产账。

   3.与计算机一同购置,单价小于800元的外部设备,可随计算机同时建固定资产账,但必须在固定资产单“附件记录”栏注明外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价。

   4.因新增计算机配件及外部设备而更换下的所有旧配件或设备,需由院(系)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收回并登账,每学期或院(系)报废、上交仪器时统一交至实践教学科调剂库。

附:计算机机内部件

(1)CPU  (2)主板  (3)内存  (4)硬盘  (5)软盘驱动器

(6)内置光驱(CD--ROM,DVD)、内置刻录机  (7)内置磁带机

计算机外部设备

   (1)显示器   (2)键盘、鼠标、操纵杆  (3)音箱、话筒   (4)调制解调器  (5)打印机  (6)扫描仪  (7)外置光驱刻录机  (8)外置磁带机  (9)外置硬盘、RAID磁盘阵列  (10)数码相机、摄像头、摄像机  (11)其他特殊外部设备

第三十条赔偿办法

1.损坏仪器价值在万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20%~ 50%。

2.损坏器材价值在万元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赔偿,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损坏设备如能修复,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20%以下的则可赔偿修理费。

4.因不负责而丢失器材者,按原价赔偿,每月扣缴赔偿本人工资5%,以免影响本人正常生活。

5.在执行赔偿过程中,过失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小组提出和单位领导审查验实,可酌予减免部分赔偿。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工程大学

○○七年一月八日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河北工程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冀ICP备05002799号
Copyright © 2023 shuidian.hebe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极路19号 邮编: 056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