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管好用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及当前市场经济变化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杜绝铺张浪费和损坏公共财产的不良行为,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经常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范围
第三条管理体制
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归口管理,实行校、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
1.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外调的全过程管理。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立项、招标采购、分配、管理、统计报表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设备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购置和处理仪器设备。
2.院(系)要有专人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院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领用分发、使用保管、维护修理、报损、报失、报废、借用、事故处理等。手续要完备清楚,记录要健全可靠,统计要及时准确,报表数字要迅速可靠。
3.实验室(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在实验室(教研室)主任领导下,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使用保养、维护修理、借用调剂、报损报失等仪器设备使用全过程。制定操作规程,监督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室一级管理主要采用分类明细账、卡片等管理形式。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划分
1.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生产的专用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
2.单价不足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可不建卡片,登低值设备账。
3.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填入固定资产附卡,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内。
4.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应建易耗品账。
5.单价在十万元以上及国产单价不满十万元但国内比较稀缺,均列为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和技术档案。
6.单价在8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按照本办法单独建账管理。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作价
仪器设备的价值一律按原价值入账、制卡,如有下列情况者将增减其原值:
1.包装、运杂费、修理费不记入仪器设备原价值。
2.因加工、改造而增加其附件数量、提高技术指标及质量的仪器设备,应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减其价值。
3.成套仪器设备、因毁损、拆除一部分零配件或增加某些部件,应按增减物资价值增减成套仪器设备的原价值。
第三章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制
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制,要以全校的总体规划和实验室的基本建设规划为依据,结合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的急需,经费的可能,先重点后一般而定。
1.申请购置设备要符合下列条件:
⑴教学实验必须有教学计划、实验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等。科研任务必须有正式任务书或经学校正式批准签署的委托合同、协议书等,所需生产任务必须有正式批准的生产计划。
⑵设备经费和所需环境条件都已落实,并出具可靠凭证。
⑶实验技术人员配齐(或有编制计划),技术水平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有培训计划)。
⑷设备所需用的房面积(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已经落实,并能按期竣工投入使用。
⑸精贵稀设备、成套大型设备、专项任务投资设备必须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证申请书”,做出科学的可行性(先进行、适用性、经济性、维修可能性等)论证,经院、处、主管校长批准。
⑹自制设备,订购非标准设备必须具备经过讨论、领导批准的正规的设计图纸和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
⑺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指标和价格切实查明,信息清楚,并有生产厂家的意见。
2.符合以上条件后,实验室(教研室)主任组织填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填报时要遵循一个实验项目一次投资,一次配齐的原则。表内项目必须详细填写清楚,经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报实践教学科。
3.实践教学科将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组织召开本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排队,报主管校长审批,确定当年实验室建设项目。
4.实践教学科根据确定的项目,编制本年度设备购置计划。
第七条设备的购置
1.根据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院政[2005]57号),一次性采购设备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实践教学科与使用单位完成。
2.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审批。
3.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验收
1.实践教学科下设仪器设备中转库,原则上无大量库存,所有教学、科研设备首先进中转库。
2.仪器设备到库后,实践教学科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箱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入库单、验收记录、技术资料等制卡、立账,办理验收手续。
3.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一律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并交实践教学科。
4.仪器设备到货后,项目单位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天内;(2)国产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天内,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15天内。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用户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实践教学科。
5.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安装前首先应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6.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他们按规定时间到校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备忘录。
7.发现技术指标及功能达不到要求,仪器内部有严重损坏及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持质量检验记录报实践教学科,由经办人负责联系处理。
8.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九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第十条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应在校级管理部门建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有关院(系)、单位在设备抵校和研制完成后必须于15天内到实践教学科办理建账手续。
第十二条实践教学科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分类卡片一套及精、贵、稀仪器设备管理档案一套。
第十三条实践教学科以黑卡片为依据,发货后红卡片由各院(系)保管,建分户账,要求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实验室领到仪器设备要与红卡片核对,看物、卡是否相符,同时在实物的显著部位贴上设备编号标签,并登记好分类明细账。
第十五条校、院(系)、实验室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账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核对,保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实践教学科每年与财务、实验室对账一次,将清查结果及时上报备案。
第五章仪器设备使用、保管
第十六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单价小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主要由院(系)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评,实践教学科组织抽查;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大于或等于10万元),实践教学科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检查、考评。
第十八条校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院(系)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本院(系)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九条要积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基金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经批准;单价小于或等于5万元的须经院(系)设备管理部门批准,集中报实践教学科备案;单价大于5万元,须经实践教学科审批。
第二十一条账卡登记齐全完整,账物相符,质量数量清楚,随机技术资料(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图纸、验收单等)齐全。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
第二十三条精、贵、稀设备设有使用记录,及时记录运转、维修、计量、改造等情况,并按时填送报表。
第二十四条文明整洁,仪器仪表按级存放,摆列有序。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拨
l.校内各单位互相借用设备按三级管理权限办理,如有损坏和丢失,应照价赔偿。
2.精、贵、稀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校内相互借用时设备技术负责人应随机操作和指导。
3.计量仪器不准外借。
4.私人不得借用仪器设备(教师必备的除外)。
5.借用设备必须办理手续,认真负责,严格交接,记录使用情况。一般仪器设备借往校外,仅限短期借用(不超过两个月),并必须经实践教学科办理登记手续。
6.仪器设备的调拨,由实践教学科统一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校内调拨需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负责人到实践教学科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校外调拨设备,必须由设备和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外部调拨手续。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院(系)办理清点交接手续。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维修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己动手搞维修。有条件的院(系)可以建立维修组。院内各单位开展修理活动,在完成本院维修任务的前提下,也可以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仪器设备的维修有计划地进行,维修前要填写维修报告单,包括维修内容、要达到的技术指标、维修经费的落实及维修技术力量等,报所在院(系)。修理完工后,院(系)要组织鉴定验收,并保留维修、鉴定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九条计算机附件管理
1.新增计算机机内部件(包括内置外部设备),单价大于或等于200元,须按固定资产附件进行管理。
2.新增计算机外部设备,单价小于800元,按新增机内部件的相同办法进行管理;单价大于或等于800元,需单独建立固定资产账。
3.与计算机一同购置,单价小于800元的外部设备,可随计算机同时建固定资产账,但必须在固定资产单“附件记录”栏注明外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价。
4.因新增计算机配件及外部设备而更换下的所有旧配件或设备,需由院(系)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收回并登账,每学期或院(系)报废、上交仪器时统一交至实践教学科调剂库。
附:计算机机内部件
(1)CPU (2)主板 (3)内存 (4)硬盘 (5)软盘驱动器
(6)内置光驱(CD--ROM,DVD)、内置刻录机 (7)内置磁带机
计算机外部设备
(1)显示器 (2)键盘、鼠标、操纵杆 (3)音箱、话筒 (4)调制解调器 (5)打印机 (6)扫描仪 (7)外置光驱刻录机 (8)外置磁带机 (9)外置硬盘、RAID磁盘阵列 (10)数码相机、摄像头、摄像机 (11)其他特殊外部设备
第三十条赔偿办法
1.损坏仪器价值在万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20%~ 50%。
2.损坏器材价值在万元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赔偿,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损坏设备如能修复,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20%以下的则可赔偿修理费。
4.因不负责而丢失器材者,按原价赔偿,每月扣缴赔偿本人工资5%,以免影响本人正常生活。
5.在执行赔偿过程中,过失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小组提出和单位领导审查验实,可酌予减免部分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工程大学
教务处
二○○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