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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校教〔2007〕6号
2007-01-10 17: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校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是学校稀缺并有较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均属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我校精密贵重仪器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购置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⑴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⑵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⑶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⑷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⑸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⑹校内外共用方案;

⑺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⑴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⑵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⑶主管校长审批;

⑷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由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执行《河北工程大学招标管理办法》(院政[2004]57号)中规定的购置程序,实行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构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验收

第六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前由实践教学科组织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简称验收小组),其成员由相关专业专家、使用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4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设备应有校档案管理部门参加验收;进口设备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请商品检验局让其派人共同验收。

第七条 验收小组必须事先作好安装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制定验收方案,准备好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场地及必要的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

第八条 设备到货后应立即开箱进行实物验收(由外商开箱验收的除外)。主要内容:

1.仔细检查和记录外部包装的情况及设备外观异常现象(受潮、锈蚀、损伤等);

2.根据合同和装箱单,认真进行品种和数量清点验收;

3.严格按照合同和说明书逐项验收功能和指标,必要时要连续运转、严格考机;

4.有培训项目的仪器,其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仪器设备的基本操作。

第九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时,验收小组应在索赔前20天将书面报告交实践教学科,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第十条 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写出验收纪要和验收记录,详细记录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招标达到的情况(附以说明性能招标合格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遗留问题及处理解决的办法、保修期限等等。

第十一条 有关大型仪器设备的原始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购置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纪要等,由仪器负责人将上述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整理成册,所有权归档案管理部门,如果需要,使用部门可向档案管理部门长期借用。

第十二条 经认证,购回的仪器设备未达到设计标准、闲置、浪费,未发挥其使用效率,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权,由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各使用单位确定专人进行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并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在掌握仪器设备机构、工作原理的情况下,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包括分析测试、实验教学、培训等),开发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2.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人员考核、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并及时做出相应记录),并按学校要求及时填写使用、状况报表。

3.建立并认真作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考核的主要内容)

4.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立、保管仪器设备的档案技术资料(可行性报告、合同、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

第十五条 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将酌情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专管共用”,专管人员要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经培训考核后能达到所管设备的技术要求,专管人员确定后不要轻易变动。

第十七条 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单独建账、建卡、建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各单位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经办理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能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我院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考核范围包括:有效机时,成果,人才培养,原有功能的利用及开发新功能、新(方法)情况,日常管理及维护、维修工作等。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由校主管部门主持,经检查、核实后,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一条 奖惩

1.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修理、技术改造、出成果、出人才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2.下列情况学校将收回仪器,另行托管:使用效率低、专管(开放)共用性差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零机时的设备;拒绝专管(开放)共用、使用效率低,用户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因无人管理,造成停机半年以上的。

3.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出差一个月以上,应提前通知院(系)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报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工程大学

教 务 处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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