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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进口免税仪器设备暂行管理办法 校教〔2007〕7号
2007-01-10 17:47  

第一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加强我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是我校办理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未经实践教学科批准,无权擅自和国外厂商订立合同。

   第三条计划订货和办理免税

1.凡进口仪器设备,首先由订购单位写出申请订购仪器设备的详细说明。内容包括:申请订购理由,该仪器设备在国内有无同类产品,如有同类产品,哪些指标不能达到使用标准等。申请订购仪器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配置清单,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2.单台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要有详细的论证报告,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3.合同签订后,在货物到达之前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统一办理进口免税手续。使用单位应协助填写“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

4.境外捐赠货物在货物到达之前,可由被捐赠单位持境外捐赠正式函和主管部门的批文,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办理免税手续。

   第四条进口仪器设备的报关和提运:接到车站、机场或港口的提货通知后,应在该设备的索赔有效期内派专人报关及办理提货或转运手续,力争及早提运到校。在此期间应经常向机场、车站查询仪器设备到货情况。

1.货物的申报

货物进出口时,报关单位在海关规定的限期内填写进口(或出口)货物报送单,将此一式二份,并随附以下单证:

⑴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如:提货单、运单以及陆、空、邮的其他提货凭证;

⑵进出口货物的国外发票(免税、无偿赠送提供的物品应填写对海关的报价);

⑶进出口货物的装箱单(散装货物免交);

⑷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

⑸进出口货物登记表或许可证(凡按国家规定应领进出口登记表或许可证的货物,都必须交验)。

2.货物提运

⑴正常国外订货到港后,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到港海关办理报关、验关及提货手续。

⑵原货物是免税的索赔货物,应在索赔件到达前,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持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办理报关、验关及提货。

⑶送往国外修理、加工的货物。这类货物出口报关时,应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并附有关单证,如原进口货物的合同和需加工货物的发票等,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属实后准予出口。运往国外修理、加工的货物复进口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复进口手续。

   第五条商检与验收

1.进口仪器设备到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商检部门报验。并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附该仪器设备的合同、国外发票及提单等资料(或复印件),如是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求商检局派人来校共同拆箱验收;如是小型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在征得商检部门同意后,亦可先验收,如报验时间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局将拒绝接受报验。

2.国外引进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数量索赔有效期三个月,质量索赔有效期一年。如在索赔有效期内发现仪器设备数量或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合,应及时向当地商检部门反映,共同研究索赔或其他处理办法。如需商检出证时,技术人员应及时提出经商检人员认可的确凿证据,亦在征得商检部门同意后,通过外贸部门与外商协商解决。

3.设备验收工作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有关人员与设备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管理人员在清点核对的过程中,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建账的要求,逐项记录设备的标准件、附件、生产厂、出厂编号、型号、规格等,及时建账建卡。同时,订购单位应分别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凭证和财务报账。

4.对大型精密仪器按照《河北工程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合同规定由外国厂家负责安装、调试的设备,必须在外商到达后双方共同拆箱。设备拆箱前,如有损坏,一律拍照,在验收过程中要做好详细记录,除记载短缺的数量外,对损坏及安装调试过程发生的异常现象也要详尽记载,必要时进行拍照,及时做出备忘录,以此作为向厂家提出索赔的依据。

6.验收完毕后,由验收小组技术负责人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交给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存查;对大型精密仪器,国外技术人员来校技术验收时,除填写“验收报告”外,还要写出详细“验收情况报告”,并由外商和我方共同签字,交给各二级有关部门留档备查。

7.非外国技术专家来校安装的进口设备,从货到后一周内开始验收工作(不论发票到校否),一般在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提运亦可直接交使用单位)。进口仪器设备的外包装应保存半年以上,以备返修之用。

8.订货、验收、提货工作人员,应力求稳定,要熟悉外贸、商检、保险、运输等部门的业务,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主动互相配合,逐步建立相互信赖的工作关系。

9.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将订货合同、发票影印件、装箱单、运单等整理成完整的技术档案,留档存查。

第六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监管期。按海关有关规定,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计算机类及机电仪器设备、电教设备)的免税时效是五年。

   第七条监管期内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进口仪器设备在免税时效期内只限于校内教学科研使用,不得随意转让、挪用、出售或转让个人使用。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需经原批准免税海关核准,按章补税,并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核销手续后才能转让或调出,否则海关将按违章案件处理。

   第八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超过免税时效期的,均按非免税物资管理。

   第九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申请单位和使用单位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学校将按海关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与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十条其他进口和免税物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工程大学

教 务 处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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