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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2017-09-01 13:39 仇学峰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将建立健全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和途径。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经办机构分别为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和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1. 贷款金额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办理程序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前后通过贷款经办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经办机构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
  3.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生源地贷款为学生和家长共同负担)全额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并及时向原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4.还款期限与还款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由经办机构根据学生贷款总额、预计就业与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学生毕业后,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或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每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
  基层单位是指: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县政府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工作现场地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省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高等学校学生直招士官国家资助
  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设立了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一次性补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1.资助范围与对象
  中西部地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本项目所指中西部地区具体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资助标准
  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1000元。
  3.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1.工作时间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2.报酬发放
  学生参与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月计算;参与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天计算。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每月发放一次,用工单位根据考勤情况报送工资单,学校审定后发放。

  3.参与途径
  每年9月初学工部网页公开发布岗位信息,学生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适合的勤工助学岗位,并按要求申请。

临时困难补助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解决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事件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由学校出资设立的资助。
  1.申请条件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因意外事件或疾病造成暂时性生活困难;学习成绩良好,无违纪行为。
  2.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及已享受资助情况,评议后确定推荐名单;学校审核后办理发放手续。

学生(处)工作部
                                                      2016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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