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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
2017-09-01 13:50 仇学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条件、经济困难程度的核实、判断和评价。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熟悉情况的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其中被评议对象不应当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档次、依据与标准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档次以邯郸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考,以学生所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为评定依据,同时结合被评者所在班级的民主评议结果和学校评定工作进行综合认定。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A类):家庭生活状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衣食无法保障,属于生存型困难,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3、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的学生;

4、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5、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家庭无收入。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B类):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型保障,生活处于较低的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属于生活型困难,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多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缺少劳动力;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

3、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力;

4、家在边远山区或国家级贫困县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

5、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

6、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C类):家庭收入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能基本完成学业,但身心综合能力发展受到限制,属于发展型困难,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度降低;

2、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

3、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一条各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积极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使其纳入认定范围。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9月进行。在学校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等相关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接受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应当如实、认真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要求向班级提交。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变,可只提交《河北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应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也可附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收集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北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结合学生提供的各类证明以及学生个人的日常生活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及档次,将结果提交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十五条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审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认定工作组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对认定名单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提出质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处将适时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学院应当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困难学生原始材料进行整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于受到过国家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应当重点关注,定期了解情况,跟踪其成长轨迹,为今后事迹征集、宣传教育奠定良好基础。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拥有或使用高档贵重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佩带贵重首饰等;

(三)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

(四)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五)吸烟、酗酒或经常外出就餐;

(六)家庭因建或购房、购车、婚丧嫁娶等消费,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

(七)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八)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好转不报;

(九)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临时调整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出现好转的学生自愿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临时进入或退出的认定程序同前。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机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时间向全院学生公示,认定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每年应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一步核实、复查。对于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处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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