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学院负责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要把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纳入岗位责任目标,纳入教学、管理、服务、活动的全过程,工作落实到班级、宿舍,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条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领导,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辅导员和任课、实习、实验教师,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负直接责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学生食宿、学习、活动场地的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三次(学期初、期中、期末)。
第四条学生社区的安全教育与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处)工作部、安全工作处(部)、校团委与各学院共同负责。后勤管理处定期对教学楼、实验楼、报告厅、学生宿舍楼、学生餐厅、体育场馆等重要公共场所的供电线路进行检修;安全工作处(部)定期对学校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学生大型活动(包括校内、校外的所有活动)的安全教育与管理由学校有关组织单位负责,要履行报告审批手续,作好安全预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条严格落实教育部“安排学生在宿舍和公寓内按班集体住宿”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长效机制。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住宿,对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学院要下达书面《通知书》(一式三份),要求其搬回校内住宿;对经劝说坚持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要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承担的责任,要求其报告租房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作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书面承诺,经本人与家长共同签字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每周一至周五属正常学习时间,禁止学生在校外留宿。节假日、双休日学生需要在校外留宿(包括邯郸市学生回家住宿)的,须经辅导员书面同意,办理请、销假手续并签署《承诺书》。违规者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七条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要坚持学生安全第一原则,要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签署《责任书》;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实行用工单位负责制。
第八条学生在节假日、双休日外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家长、所在学院书面同意,签署《承诺书》,报学生(处)工作部备案(说明参加活动的种类、地点、联系方式等);并定期将勤工助学情况报辅导员。违规者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九条 学生寒暑假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按照《河北工程大学假期学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校内的生活和学习,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违规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凡在校园内发现火灾、偷盗、打架、交通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须及时向辅导员、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要及时拨打110、119、120、122等报警、急救电话。因知情不报而造成更大损害者,要追究知情者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学生在教学、实习、实践等活动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疾病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因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大学生创业参照以上条款,按学校学生创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严禁任何主体(包括学生)以任何名义擅自组织校外活动,违规者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学生自发组织校外活动,要实行报告、审批制度,报所在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书面审批。
经批准学生组织校外活动的,学院要指定辅导员或指导教师带队负责安全,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学生要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按时返校。
发生意外事故,学院要组织学生科学施救,及时报当地公安、医疗救护等部门,做出妥善处理,努力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十四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做出相应违纪、学籍处理。
第十五条严禁学生参加非法宗教、邪教、传销活动,违规者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并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七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鼓励学生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各学院(部)、各部门组织或安排参加的活动,应为学生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保险赔偿功能善后处理,及时处置事件。
第十九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依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处)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工程大学假期学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工程大学
2015年12月9日